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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第三者干扰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
专栏:毕业论文
发布日期:2019-08-24
阅读量:133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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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结构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问题,希望为解决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15(一)配偶权的概念.21(―)明确设立配偶权制度.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结构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问题,希望为解决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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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作用

在很多法律实践问题中,法律和道德各自的边界应该如何划分都是应当去面对的问题,在涉及婚姻关系这类案件中更显得尤为突出。综合学者的意见,笔者认为,在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问题当中,道德的作用自然是不容忽视,但更应该强调法律在实际案件审理之中的作用,其作用不仅仅是针对个案,更是要对社会整体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

从整体而言,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并不能完全的划分开来,确切说在任何历史时期、处于任何社会阶段都无法完全加以界定哪些事应该有法律全权管辖,或者说哪些事应该完全由道德进行批判。现实中,任何问题都是十分复杂的,难以单纯的由道德或法律加以界定。尤其是对于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是关乎家庭关系的私领域的问题,公权力站在制高点加以评判就难以立足。同时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夫妻生活关系以及爱情等个人情感方面等问题,法律评判难以划定严格的标准。但是,作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的婚姻关系稳定问题,单纯让道德这种不具有实际强制力的方式进行引导又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类似私刑的道德谴责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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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反对者和支持者都各执一词,反对者认为第三者问题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法律过多的干预只会令结果更加难以控制。学者林猛就认为“第三者这个问题基本上还是道德问题,强制地归为由法律规制有可能反而会适得其反。同时在第三者问题中由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发生很多问题,而且由于社会实践问题很多,很有可能第三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一昧地加以惩处只会带来更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张晓远教授,她认为“在离婚诉讼以及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之中,主要是为了解决配偶之间的民事责任,不应该将第三者问题强行插入配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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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应在立法中明确设立配偶权的争论

在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问题内,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被侵权配偶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基础是什么。在当今学者对于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争论之中,这个问题的焦点便是需不需要设立西方社会由来已久的配偶权来规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其实早在我国2004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在法案之中直接写明配偶权制度就有过热烈的讨论,只是在最后折衷之后在婚姻法中写入了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家事代理权等具体规定的权利取代了配偶权直接写入法律。在学术领域,因对于婚姻自由程度的不同认识,以及近几十年自由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婚姻关系忠实义务的客观冲击,学者们的观点也呈现出绝对支持设立配偶权和不应设立配偶权这两种截然相反态度。

恩格斯就曾经指出过:“婚姻不是两个人的私事。”“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支持者也大多从这个层面对配偶权的设立提出自己的观点。梁慧星教授认为配偶权“符合传统民法的理念和精祌,因为民法的基本构造就是将市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还原为所谓权利义务的法律概念。”史浩明教授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制度,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内容过于简单,当出现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不能够依法予以救济和制裁,没有法律保障的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建立配偶权制度将为将离婚因损害赔偿制度和弱者保护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三者侵配偶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几乎是空白的。想要完善配偶权的相关立法制度,最主要的应该是充实和完善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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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考查研究

(一)日本——关注第三者责任的学术争论

《日本民法典》规定与妻相奸之第三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为对于夫权之侵害,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典》同时也规定,受害方配偶一方可以依照该条款规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依照第七百一十条要求第三人承担非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日本法院以往的相关判例也明确肯定了受害配偶方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说在日本的实务界,对于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场还是十分坚定的。

在日本的学术讨论,针对第三者是否应该对受害配偶者与子女请求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责任,则出现了不少不同的声音。

首先,是以中川善之助教授代表的学说,他在关于相关问题的讨论之中对第三者承担赔偿义务持肯定观点,其中不仅包括无过错配偶方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也包括受损害配偶关系中的子女对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在相关的讨论中,他认为,利用积极的行为使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一时意乱情迷而使配偶之间无任何过错的子女的生活遭到沉重的打击无疑是具有主观上故意的行为。即使是过错配偶方自身心甘情愿也不能饶恕,他认为即使是真心相爱的情形也不能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对于相应的问题不能采取旁观的态度,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加以制止,以保证受害者的权利。

其次,是以岛津一郎教授为主要代表的学说,其观点是对于针对第三者提出的相应的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岛津一郎认为,责令第三者进行赔偿行为之后,仍然没有改变忠贞义务被破坏的事实,没有对婚姻关系形成实际上的帮助。而且他还人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之中,正常人的情感应有自己的自身意思表示来体现出来,这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特征。因此,岛津一郎最终的结论认为,针对无过错配偶方因嫉妒或权益受损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情形,只需要在名义上给予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就可以解决了,而不需要针对具体的损害加以实质赔偿,这是超出司法权限范围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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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完整的配偶权救济制度

德国法在学理上将通奸、姘居这类行为归入“干扰婚姻关系”的情形,发生此类情形时,无过错配偶方针对这个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过错配偶方和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法院判决应予以肯定。这样的案例在德国实务中屡见不鲜,而德国法也基本上对其持肯定态度,《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负有向他人赔偿因此所损害的义务。基于此,德国在具体司法之中可以对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追究名誉上的相关损害赔偿,请求停止侵害以及赔礼道歉,而且还能对婚姻关系之中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在法律之中德国对第三者千扰婚姻关系的相关问题持肯定观点,但在相关研究之中也不难看出德国审判实践中,对于基于干扰婚姻关系而向第三者提出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基本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态度。其原因是由于婚姻家庭问题属于个人私领域,是具有个人尊严和隐私等人身属性的空间范围,国家若随意通过金钱惩罚来加以整改很可能会适得其反,违反了家庭法设立原本的目的。而且民法典家庭编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全面的内部救济规定,已经能够满足受损害配偶方的权益。德国旧《民事诉讼法》第八八八条第三款的强制罚金条文就明确指出,对于违反婚姻关系人身义务的行为,并不适用罚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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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认定的权利基础一配偶权............15

(一)配偶权的概念............15

(二)配偶权的内容............16

四、针对第三者千扰婚姻关系的立法建议...........21

(―)明确设立配偶权制度..............21

(二)明确界定侵权第三者责任............22

四、针对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设立配偶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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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针对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案件,从相关案例出发进行讨论,着重分析在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案件中各权利主体的责任,透过对配偶权,第三者概念的分析厘清相互间的权利及义务,并对相关焦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此外,通过对比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三者千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为稳定我国婚姻关系献言献策。

第三者千扰婚姻关系问题作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的中间地带,带有处理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目前对于这类问题立法不足,也进而导致这类现象愈演愈烈,逐步发展为社会热点问题,给婚姻稳定带来极大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加以重视,在立法层面通过设立配偶权制度以及相应的在侵权法当中的救济制度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在条文之中对第三者的界定加以划分,对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立法进行明确的回答。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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