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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层面的“论据之王”
专栏:论文格式
发布日期:2020-06-23
阅读量:956
作者:第2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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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导师提供在线1对1及在线班课的论文写作辅导培训。含1对1论文辅导课、写作录播课、学术启蒙课等,采用1对1真人在线互动教学形式,利用电脑、手机及ipad等移动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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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成文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特别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与不成文法源比较,成文法源(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更具明确性和权威性,通常也是法律论证时最优先考虑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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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经纬教授曾经出过一道题:“《物权法》第46条规定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请问,如果我家住在小河边,天天从河里取水,是否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林来梵教授将它改编后,发到博客上征求答案。回答可谓形形色色:有认为在河里取水是属于人们的习惯权利或者天然权利的;有认为水流如同道路,不具有排他性,可供全体人民共同使用;有认为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我是人民的一员,自然可以享用;也有干脆主张“国家就不应该规定水流归国家所有”。其实,一个更直接、更有力的回答,还是法律条文本身。

       在实定法层面的辩论中,法律条文往往是“论据之王”,找到了一个适当的法条,就可能一锤定音。无视具体条文的辩论,要么是法理的思辨,要么是虚夸的浮想。但是,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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