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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重在传承,贵在批评。传承也好,批评也罢,都应当保持学术独立、真诚讨论。学术独立,是学者人格的独立;学术真诚,是学者为人的真诚。
与称呼相比,批评是更难办的事。批评多多少少会让人尴尬,甚至不同意见的商榷有时也会让人不悦。但学术的活力就在于批评,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我曾开玩笑地说:“要以批评别人为乐,以被人批评为荣。”一般来说,学术批评是针对特定学者的某个具体点、论证。
方法甚至概念的使用。在我为时不长的学术经历中,我经常批评别人,也多次被人批评。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中,我找了师兄沈岿和一位当时还不认识的研究生桑本谦的文章作为批评对象,以此推进我的论证。我认为,沈岿所谓的“举证责任个性化研究”仍然限于追寻个案中的事实真相遮蔽了举证责任制度对于潜在当事人的指引功能;而桑本谦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给出的举证责任分配公式过于简单,缺乏实
践意义。文章写好后,我分别寄给两位学者,请他们评议指正。
在有特定对象的情况下,批评者应当做指名道姓的批评,不必为了和谐而遮遮掩掩。有一篇批评“实质法治观”的文章,初稿中居然没有对“实质法治观”的基本纲领做一个梳理,更没有援引一篇所谓“实质法治观”的文献。这样的批评容易给人感觉是无的放矢,跟空气作战。另一个例子是王贵松教授的一篇文章,其中相当的篇幅是讨论“中国行政法学的诞生”问题。文章以比较翔实的材料论证钟赓言《行政法要论》的出版才代表了中
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从而否定了我在一篇较早文章中提出的“中国行政法学诞生于日本”的说法。但不知何故,作者没有提及我的文章,没有给我被人批评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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