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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九十年代索赔给会计公司造成巨额损失:1991年美国的六大国际会计公司直接索赔共近5亿美元,占其收入的9%,比1990年上升率7.7%。2002年,安然事件给安达信得打击也是灾难性的。我国也发生了“原野”事件、北京“中城”事件。从以往国内外发生的事件可以看出,对审计风险的研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数量审计威信、优化审计环境、增强审计活动绩效的内在要求,是直接推动审计主体自身建设、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动力,又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高风险、高社会责任的行业。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范围的日益扩大,涉及注册会计师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重视和防范审计风险已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当务之急。主要风险包括虚假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和误导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一些本身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布于众。主要有两种:一是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而是故意掩盖某些已经发生事实的真相,或者扭曲已发生的事实。虚假 信息披露导致的审计失败案例随处可见。
重大遗漏是指企业的信息披露报告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予以记载。重大遗漏包括过失遗漏和故意遗漏。前者是一种非故意行为,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警觉性;后者是一种舞弊行为,背后隐藏的是不正当的交易或事项,如偷税、漏税、违法担保等。企业的重大遗漏也会使审计人员难以保证发现和纠正,从而使审计处于高风险状态。
误导性信息披露指公开的事项虽然是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对客观事实做出不准确描述而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有多种理解或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的行为。如无根据的盈利预测和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夸大描述等。误导性信息披露使
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使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遭受巨大的审计风险。
普遍性。审计风险存在于所有审计项目和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会导致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出现偏差,形成审计风险。
潜在性。审计风险无法通过数学计算精确得出,只能依赖于执业判断;同时,审计风险的发生是以审计责任的存在为前提,假设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任何约束,也不须对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的背离负任何责任,那么,就不会出现审计风险。
可控性。虽然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贯穿于所有审计项目和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一旦发生将给审计组织和人员造成有形和无形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审计活动作为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也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法律赋予审计部门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了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法规体系,审计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很大的发展。但是法律法规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滞后性,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而社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之外存在许多合理不合法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就必须依赖其职业判断,这就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不可避免地产生审计风险。此外,由各行各业主管部门起草并经相关权威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协调规定,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应用不当,也会产生审计风险。
随着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量外资引入,民营、联营、个体等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类型繁杂、交易工具多变,承包、租赁、收购、兼并、破产、重组、关联方交易等新问题不断出现,纷繁复杂的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全部或部分的经济活动及载体。而经济活动的载体主要是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内容庞杂广泛。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重大的差错与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遵纪守法做出报告。然而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也很高,审计人员得出结论的正确性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此外,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薄弱也可能造成审计风险加大。如果被审计单位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工作人员同时兼管了不相容的职务,这就增加了舞弊的可能性,这类问题有时难以为审计人员发现而使风险增加。即使一个具有良好内部控制的单位,也很难保证各个控制环节上的工作人员尽责尽力地工作,也难以保证其不会串通舞弊。尤其是某些单位在一些问题上进行集体舞弊,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使审计人员无法发现这些舞弊,致使审计人员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审计风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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