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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的假引伪注是什么?
专栏:论文格式
发布日期:2020-11-03
阅读量:2549
作者:第2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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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没有查核原文而错标引注信息的,都属于假引伪注。假引伪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间题。即使在权威法学期刊中,也存在假引伪注的现象。引注错误可能源于各种情况,其性质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是作者凭印象,马马虎虎地写下引注信息。经常见到一些文章的引注,把别人的书名或者文章名写错的。我有次凭记忆写下自己文章的发表信息,后来发现竟然写错了。可见,记忆是不完全靠得住的。遇到自己不完全确定的信息,一定要去查阅。
        比较多的情况,是转引他人错误文献,以讹传讹。有的作者阅读了他人论文中提及的文献,自己没有查阅,就在论文中直接引用他人论文所提及的文献。这样做,是对相关论文作者的不
尊重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抄袭。而且,转引他人文献而不去查明原始出处,一旦他人引注错讹,就会谬种流传。自己不懂外文或者没看过外文文献,却直接引用外文文献而不标注转引的,就
更不保险了。一旦出了问题,这责任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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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方面,我自己就有过教训。在《形式法治批判中,我提到英国法学家拉兹坚持法治的形式特征,反对把法治与民主、正义、平等、人权混为一谈。接着,我援引了一位前辈关于拉兹的译文:“如果法治意味着良法之治,则探究其性质便旨在提出完善的社会哲学。倘如此,法治一词缺少任何功用。”(1)后面,我还假模假样地引用了拉兹的原著,并解释说:“不过,这一点并不
意味着拉兹反对民主、人权等当代社会普遍的意识形态,只表明拉兹反对把法治当成一个分析框架时,让其承载过多的政治道德含义。从根本上,他争辩的是法治的一个定义问题。”毕竟我
没有看到拉兹的原著,文章发表后一直惴惴不安。直到后来接触拉兹的原著,对照了一下,意思没有大错,心里才稍稍安定。
       尽管如此,我没看原著转引他人的译文却没有标明转引,总归是心虚的有个情况、错误的引注是作者为隐满抄袭的事实面有意造的。这比作者抄袭他人文章而不注明出处更加。我的论文(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发表后,在《人民法院根》上发了个简缩,原有的注释就去掉了。有位作者大概只着到上的难文章、在结尾中大段抄袭时、遇到了一句带引号的话:“法理成者学说在推论中被运用来论证正当理由,在我国并不缺芝实例只的是被我们所疏忽罢了。“这句话原是孙笑侠教授《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一书中来的;这位仁兄一时不知从何找去,就胡乱地加了手个注,把它安在另一教授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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