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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学分析
专栏:论文写作
发布日期:2021-06-11
阅读量:3634
作者:第2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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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表明,罪犯群体在心理及人格方面明显偏离正常人群。1监狱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处罚的主要机关,自1981年的《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正式提出要应用心理学的知识改造教育罪犯以来,我国监狱越来越重视对各类心理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和实践应用,罪犯心理矫治应运而生。

  罪犯心理矫治主要是指具备一定心理咨询资质的监狱警察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技术和方法,了解罪犯心理状况,教育引导罪犯解决在服刑改造中可能遇到的如心理异常、心理障碍、心理危机等各种心理学范畴的问题。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斯金纳的行为主义理论和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心理学理论,构成了心理学的三种重要流派。当代心理学潮流中,其他心理学理论都没有得到类似这三种心理学理论的广泛承认和应用。因此,结合实际的罪犯心理矫治案例,探析三种心理学理论在我国监狱对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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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罪犯的个性动力特点:

  本我与自我的作用机制。弗洛伊德理论认为,人类所有的行为和个性的特征,都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种心理的复杂作用驱动起来的。虽然自我、本我、超我的理论无法实际研究证实,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但该理论却对于如何分层次地去剖析罪犯群体的个性与行为特点提供了指导。

  就罪犯群体而言,普遍缺乏道德和对自我行为约束控制,因而罪犯其实没有超我对自我、本我有效的检查审视。因此,罪犯群体的行为特点,人格模式方面基本上遵循于本我和自我的原则。

  第一,罪犯的狱内危险性与本我的作用机制。弗洛伊德用本我的概念,定义了人的本能所在之处。其理论指出,人生来便有着生存和死亡的本能。同时,本我是人的个性中最原始的部分。本我只是纯粹的寻求满足,根据“快乐原则”行事,例如本我概念可以很好地解释婴儿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时常需要借助心理矫治手段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罪犯进行教育转换,让其回归正常服刑改造。所以,开始心理矫治前,做好罪犯的危险性评估至关重要。而目前,狱内罪犯的危险性评估,主要是对罪犯的行凶、脱逃和自杀危险的评估。4而基于本我理论,对罪犯的行凶、脱逃和自杀危险的分析:首先,罪犯的脱逃危险,是在趋利避害的“快乐原则”之下,狱内服刑而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自然就会企图伺机逃脱来摆脱失去自由的痛苦;其次,罪犯的攻击本能则驱动着其行凶报复他人的危险倾向;最后,在罪犯因为犯罪而遭遇妻离子散、众叛亲离等特殊事件打击,并极度绝望之下,如果对生存的本能彻底失去希望,罪犯便会转向死亡本能,从而有了自杀危险倾向。

  第二,罪犯的投机心理。弗洛伊德理论中,自我是出生后开始发展起来,发展开始于婴儿与环境的接触。个体的自我通过与现实的交往发展而来。个性中自我的部分,执行的是现实原则规律。现实原则是这样指导人类的,例如,一个人饥饿的时候却没有人给他食物,于是他开始思考“有什么东西可以让我消除饥饿,而且是我可以得到的?”这时候,人就开始有现实思维了。罪犯群体无论是其犯罪行为,还是狱内服刑改造表现,大部分都只遵循现实原则,有严重的投机心理。比如,生活中金钱很重要,守法公民会考虑法律、道德(超我)约束而通过正当途径去获得金钱,但罪犯只遵循现实原则,“如果能获得金钱,就去做它”,因而去抢劫、盗窃等。

  2. 焦虑、自我的防御机制。

  对罪犯的焦虑和抑郁问题分析,是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础环节。据来自全国各监狱单位的心理矫治案例的统计,在心理矫治评估阶段,90%以上的案例都使用了专门的,如SCL-90、SDS、SAS等量表,针对罪犯的焦虑和抑郁水平进行量化测验。而具有心理问题而影响正常改造的罪犯,其主要表现也归因于抑郁和焦虑。因此,在心理矫治中,可以应用弗洛伊德理论中的焦虑及防御机制理论对罪犯焦虑、抑郁等表现开展追本溯源的定性分析。

  焦虑与相关神经症状也是个体需要心理治疗的原因。在弗洛伊德理论中,焦虑有三个主要来源,即外部环境的威胁(现实焦虑)、压抑在本我中的东西有失去控制地爆发的危险(神经焦虑)、超我产生的内疚和其他不舒适的感觉(道德焦虑)。

  3. 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催眠、自由联想。

  弗洛伊德在19世纪80年代开始热衷于对催眠法的研究,他相信催眠术可以帮助发现心理问题的根源。他和朋友一起调查了用这种方法达到宣泄或情感释放来治疗情感障碍的可能性。而这种宣泄则需要在催眠状态下由患者将内心问题说出来。但是,后来弗洛伊德对催眠术失去兴趣,因为他发现有些患者不能被催眠。于是,他找到了更好的办法——自由联想技术。自由联想技术,要求病人放松,坐在着名的分析师躺椅上,慢慢说出意识中的任何内容。自由联想技术与梦的分析可以说是弗洛伊德对于精神分析治疗最大的贡献。

  应用催眠、自由联想技术,探析有心理问题罪犯的深层次心理体验——主要是无意识。罪犯的心理矫治中,往往在运用焦虑、防御机制等理论原理对问题罪犯的焦虑及相关问题做了一定分析之后,依然不能准确把握问题罪犯内心问题的根结。这时候,催眠和自由联想技术显得非常必要。

  意识产生于对大多数直接接触和真实事物的感知。无意识是潜藏和产生意识的能力。个体有两类无意识,一种是潜藏但是可以转变为意识的,或者可以叫做潜意识;另一种是被压抑着且一般情况下不能转变为意识而被感觉到,或者可以称为完全无意识。而罪犯的各种意识和无意识,通过催眠和自由联想技术可以得到探索。


  1. 罪犯问题行为的原因与矫正。

  根据斯金纳的理论,从个体生活的环境中可以发现关于神经症、精神病和其他行为问题的原因。比如特殊的经历,过度的满足,粗暴的惩罚等。换而言之,个体的问题行为,包括罪犯个体在监管场所的异常违规行为,其原因往往都与罪犯个体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个体的异常行为,一般是个体心理疾病或问题的反映,但它们也可能是通过条件反射式的学习而形成获得的。以个别新入监罪犯的打架违规行为为例,有的罪犯刚刚入监便喜欢与他犯挑起事端打架,打架之后如果引起了其他罪犯的关注,而被其他罪犯认为“这个人不好惹”,这类打架罪犯的违规行为无形中就得到了错误的强化。

  要矫正这类罪犯的违规言行,对较严重的不良行为的矫正,可以应用斯金纳的行为疗法,其典型方法是模仿和随机强化法。5所谓模仿疗法,类似于中国古语所述的“杀鸡给猴看”。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让被矫正罪犯个体观看注意到身边其他违规与遵守监规罪犯的行为后果带来的强化;第二,如果被矫正罪犯真的发生违规行为则及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而随机强化法则灵活应用强化原理,在符合监管法律规定基础上,不定期随机“盯住”被矫正罪犯,表现好时给予鼓励引导,表现差时坚决及时依法依规惩罚。应用该矫正方法的核心是运用各种操作学习技术,诸如积极强化、塑造、模仿等的随机应用。

  2. 罪犯良好行为规范的教育养成。

  斯金纳认为让个体保持某种行为的关键在于恰当时机的强化。因此,监狱在管理教育和改造罪犯过程中,要维持罪犯的良好行为规范,也可以运用恰当时机的强化。惩罚和强化都能够起到形成个体某种行为的效果。但是斯金纳偏向于强化的运用。斯金纳之所以不建议运用惩罚来形成个体的行为,是因为他在研究中发现,惩罚往往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斯金纳认为,真正有效的强化方式是变化比例、随机的强化施加。其中的要义就是,让个体不能轻易把握住能够获得强化的规律,从而始终维持一种高警惕的行为状态,因而个体的目标行为得以养成和维持。

  而在实际的案例中,阳性强化法在罪犯的心理矫治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如在表所示,占据着11.6%的应用比例。斯金纳的行为主义理论对教育矫治罪犯行为的启示是:在充分分析了解罪犯实际情况前提下,依法依规运用强化原理开展对罪犯的良好行为习惯的训练。根据斯金纳的理论,随机变化比例形式的强化在个体行为养成中具有更高的效率,因而在运用阳性强化法矫治罪犯问题行为时,尤其应该注意不能让矫治对象——罪犯认识到强化的规律性。在具体落实中,尤其要注意,罪犯在行为规范正确时需要及时得到积极作用的强化,而在发生不规范的行为时,则及时给予消极的强化。

  (三)罗杰斯的理论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

  1. 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基本理念应用。

  第一,教育改造罪犯中的“性善论”。罗杰斯的理论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是:人的本性是向善的,人类的消极和邪恶本性不是世代相传的。罗杰斯认为,人有解决自身心理问题的潜力。我国传统文化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因此,罗杰斯的人本主义人性观与我国文化传统相互契合。结合心理矫治的涵义、内容,对问题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的核心目标是让罪犯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心理危机及心理成长问题得到科学专业的处理,帮助罪犯回归正常的改造。针对问题罪犯的心理矫治,在整体上要基于一种理念:罪犯的本性是善的,并且罪犯可以被教育改造好,也相信罪犯的异常言行可以得到矫正。而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关于罪犯“性本恶”“不可能真正改好”等认识确实存在。如果要真正教育和感化一颗扭曲的心灵,监狱民警拥有坚定的人文关怀信念至关重要。很多成功的矫治案例都表明,民警或者社会心理学工作者或者是罪犯亲属的关爱,对罪犯的不抛弃不放弃,往往是罪犯积极改造的关键动力。第二,心理矫治中的“授人以渔”。罗杰斯关于以人为中心的疗法观认为,“能够对来访者起到治疗作用的、能够促进来访者成长的、能够激发来访者改变的人只能是来访者自己。”这种观点同样适用于对问题罪犯的心理矫治。在实际心理矫治案例中,虽然民警咨询师、社会心理工作者提供的一些即时的帮扶和指导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矫治效果,但长远来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一个受心理问题影响而不能正常接受教育改造的罪犯,要能够稳定地在其刑期中做到积极改造尽早成为守法公民,关键还是需要罪犯自身找到适合自己的改造方向。

  2. 自我的概念。

  自我或者自我概念理论在罗杰斯心理学中非常重要,以致于他的理论也被称为“自我理论”。自我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现实的自我概念,二是伴随现实自我下个体所感知并认识的自我(理想自我)。罗杰斯认为,“一个人看待他自己的方式是预测将发生行为的最重要因素。”可见,从自我概念理论角度去分析一个人的行为也非常重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问题罪犯的自我概念和认识的了解也是做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关键。比如,新入监服刑的罪犯容易出现适应性的改造问题,往往是因为罪犯对自己已经犯罪入狱的现实与其理想的自我存在差别,并且还没有调整到和谐一致的状态。

  罗杰斯在大量的咨询治疗案例中,进行过关于在治疗的整个过程中个体发生的体验变化的客观研究。其研究表明,在治疗的前、中、后期阶段,个体呈现在两方面变化:一是对“问题”的口述及自我贬低性评语随着治疗的开展而趋于减少;二是富有创造性、自我接受的描述,以及对计划、目标、决定的谈论逐渐出现并增加。

  因此,运用罗杰斯心理学中的自我理论,可以对罪犯的心理问题严重程度有一个判断并能对心理矫治效果进行跟踪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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