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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廉租房建设的成就、问题及成因
专栏:毕业论文
发布日期:2019-07-23
阅读量:1201
作者:第2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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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中央财政投入51亿元进行廉租房建设,从1998年至2007年底,地方政府累计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为165亿元,2007年投入94亿元。  2.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 4.廉租房监管措施不完善。

自廉租房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廉租房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我国许多地区相继进入了对廉租房政策实施的探索阶段,取得了一些成绩,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对发展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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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廉租房建设的成就


  虽然我国1998年7月就提出了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构想,但2005年7月前,廉租房政策推进缓慢,其建设规模大大滞后于城市发展。2005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后,廉租房建设才得以真正启动并进入持续推进的正确轨道。 2006年,我国廉租房建设成效较为显著,全国512个城市建立廉租房制度,占城市总数(657个城市)的77.9%。通过租金减核(27.9万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16.7万户)、实物配租(7.7)、其他方式(2.4万户)改善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共计54.7万户。


  2007年,中央财政投入51亿元进行廉租房建设,从1998年至2007年底,地方政府累计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为165亿元,2007年投入94亿元。截至2007年底,累计有95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实物配租的为18.2万户,领取租赁补贴为73.6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3.2万户。2007年当年新增68.2万户,其中,实物配租的家庭10.5万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56.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0.8万户。


  2008年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快速推进的一年,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共投入354亿元,是2007年投入资金的3.7倍。其中实物廉租房建设投入286亿元,开工建设、购买廉租住房63万套,发放租赁补贴68亿元,补贴249万户,解决了312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9年是保障性住房投资最多、建设规模最大的一年。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新开工和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廉租房185万套。其中全国廉租住房新开工158.4万套,通过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26.6万套。租赁住房补贴户数达到292万户,其中新增租赁补贴80万户。


  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各地、各部门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提出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制定的2010、2011年度工作任务是:201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2011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二)我国廉租房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廉租房制度起步较晚,真正开始建设的时期也不长。因此,在建设和管理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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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廉租房保障金遭截留,一些地方存在套取、挪用保障金等问题。廉租房的保障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剩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实际上,多数地方政府并未按规定执行。审计署2010年11月发布的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中央规定标准。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在审计署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和4个县将廉租房保障资金用于回购经济适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支出,共计15231.3万元;有6个城市的34个项目利用虚假申报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6129万元。


  2.廉租房保障资金缺口较大,制度覆盖范围有限。按照国务院和住建部“应保尽保”的要求,廉租房的供应对象要覆盖所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大致测算,每年需投入500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目前,我国廉租房资金来源还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社会资金参与度偏低。仅靠政府的力量要想满足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困难较大。资金上的不足也导致政府在申请资格准入上作了一定的限制,覆盖范围还比较有限。这就导致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范围之间,出现了一个“夹心层”,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对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进行系统设计。


  3.准入退出机制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资格准入监控不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获得了廉租房。在审计署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18个城市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由此可见,廉租房的准入机制还有待健全。在退出机制方面,仅有北京、上海、天津等少数城市真正意义上建立了廉租房退出机制,并清退了部分因收入水平等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房制度保障条件的住户。多数城市都并未将廉租房相关退出制度付诸实施,有的城市甚至未依据当地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了廉租房资源配置的低效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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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廉租房建设和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1.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日益凸显,其角色在理性的经济人和公益代表者二者间切换。廉租房建设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扩大廉租房建设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势必会减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对经济增速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仅如此,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将土地出让金的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也是不少地方政府违背中央政令截留土地出让金的主要原因。


  2.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多以GDP总量和增速为唯一指标,尽管近年来增加了其他指标,但GDP思维仍深深地印在地方官员脑中。从每年各地政府工作报告公布后,媒体对各省GDP总量和增速排名的热衷度即可见一斑。要真正改变全社会的绩效考核观,特别是政府官员和职能部门的思想观念,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民生指标或者民众满意度等指标未成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前,想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3.廉租房融资渠道拓展不够。我国目前的几种资金来源渠道均属于国家的财政支出,廉租房的建设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当财政由于其他特定的原因吃紧的时候,廉租房建设资金将不能得到保证,这样不利于廉租房建设长期资金链条的形成。在目前的融资渠道下,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廉租房的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硬性的摊派,较小的利益回报和政绩往往难以调动参与廉租房项目的积极性。


  4.廉租房监管措施不完善。廉租房保障金遭截留,以及套取、挪用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人申请到廉租房,都与廉租房的监管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目前来看,我国廉租房的监管更多的是政府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有其弊端,如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作为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社会公众对相关信息毫不知晓,无法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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