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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研究(范文)
专栏:毕业论文
发布日期:2019-08-22
阅读量:1093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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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概述1.1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概念程序分流一词中的“分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以下两种解释,第一种是河流干流的水一股或者分成几股流入其他的河流里面;

第 1 章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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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概念

程序分流一词中的“分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以下两种解释,第一种是河流干流的水一股或者分成几股流入其他的河流里面;第二种是在(十字路口)人员车辆聚合而流向不同的道路。①民事诉讼审前分流程序中所适用的“分流”的含义就是第二种含义,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经过审查之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难易程序把案件分流到不同的程序。如果将民事案件比做车辆,将诉讼程序比做道路,如同车辆分流走向不同的道路,车辆分流的效果是道路顺畅。那么,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就是使民事案件分流到审前不同诉讼程序,从而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减少案件的积压,使得审判渠道畅通。②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是指在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框架内,在正式审理程序之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的非庭审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为案件庭审做好准备,加速了庭审活动对实质性问题的确定,减轻庭审压力,以实现案件在民事诉讼审前实现分流,促进社会司法资源价值利用的最大化和司法效率最优化一种制度。实现分流程序具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后,根据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序,适用审前分流程序,终结诉讼,发挥其解纷功能。二是另一部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前阶段的“审前程序”,解决案件的程序性事项,确定案件的实质正义,一方面为正式庭审扫清障碍,另一方面也发挥其进行调解、促进和解的解决纠纷、分流案件的独立程序功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核心是为了缓解司法资源紧缺以及庭审冲突而设立的分流制度,通过使案件分流到不同的程序,不同类型案件可以获得繁简各异的程序保障,从而不经过复杂的庭审在庭前即可终结诉讼。此外,通过分流的案件,进入庭审前程序,程序性的事项和形式性的问题被提前剥离出来,确定庭审程序的审理重点,从而极大地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司法人员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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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法理基础

任何制度的产生发展都有其相应的基础理论做支撑,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构建都要以相应的基础理论做支撑。程序类型化的构建目的是为了快速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对于案件进行类别划分,然后适用不同类别的程序。这就是创建程序的理论来源,因此,在程序的运作中,应该根据案件的类型特征,对程序进行各种不同的划分,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类型程序,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同一类型的程序,从而体现程序类型化适用对于解决纠纷的优势。各国的民事诉讼大致都是程序类型化的设置,为不同的案件设置了不同的程序,使得在程序中每一个案件得到同等的对待,比如我国对于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复杂类型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使得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配置。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纠纷的类型也多元化,这就需要在程序设置的时候要根据案件的类型进行设置,确保程序类型化设置,依据案件的情况类型来设计相应的程序类型,确保符合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对待。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使得大量的程序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同样的对于审前程序,我国并没有相应独立的程序来分流案件,这样造成了案件积压和诉讼压力,因此这就需要对一些庭前案件,进行针对性的程序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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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域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考察及特点

2.1 域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考察

简易判决最早起源于英国,1955 年,著名的英国的“票据交易法案”,开启了该程序适用的先河,该程序最初目的在于加快商业证书目的,后来该程序在美国得到扩大适用。这一程序的适用本质是区分诉讼的形式问题和实质问题。形式问题一般在庭前解决,对于当事人完全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予以剔除或者解决其他影响庭审程序进行的诉讼形式问题,总之为了确定庭审的实质性问题。然后把案件的实质问题引入到陪审团审理的范围。①辩论环节对该事实问题进行辩论,如果发现没有争议,则法官可以直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就法律问题作出判决。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第 56 条规定②,此条即使美国简易判决制度的法律规定。简而言之,简易判决制度就是指法院不经过繁琐的开庭审理环节,当事人就可以得到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的判决。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一般需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因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意味当事人要放弃规范化的庭审,而且需要法官在充分的询问调查之下确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法官也有相应的裁量权,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仅对无关紧要的事实问题有争议,则法官也可以适用简易判决制度。①这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提出诉讼意见综合考虑确定的。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案件没有争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则法官就可以做出简易判决了。英国的简易判决制度在《民事诉讼规则(1998)》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原告起诉后,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法律支持或者被告的答辩不能抵御原告的起诉,则案件可以进入简易判决程序。②简易判决的法官一般是区法官主持。总之,简易判决制度是排除案件形式问题,确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则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判决的一种制度。简易判决制度是不同于我国的简易程序的,我国的简易判决制度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判决制度是排除适用复杂繁琐的庭审程序的,是与集中的陪审团制度相对立的。简易判决制度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审前的案件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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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域外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的特点

上述各国的程序分流立法与实践表明,程序分流并非是一种区域性现象,而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这种分流现象已经普遍发生在两大法系的国家。各国程序分流的具体内容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发展的方向大致相同,即表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视和扩大;非诉讼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效衔接;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多元化和专业化。各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通常是根据本国的国情,经科学论证及调研再确定内容。这在英国的民事程序变革中体现的更为明显,“通过整体的部署并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在调研的基础上把握本国的纠纷解决实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和改革的突破点,在理性构建与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总结性的改革方案,通过国家立法和有关机构部门的全面协同加以有效的贯彻实施,并不断对改革与既定目标之间的关联性和实现程序进行跟踪评估,根据反馈研究改进,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为合理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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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立法现状.........18

3.1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 18

3.2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模式选择 .... 19

第 4 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路径分析......21

4.1 督促程序的分流制度 ....... 21

4.1.1 督促程序的分流价值 ...... 22

4.1.2 督促程序的分流细则与完善....... 22

4.2 审前调解分流制度 ..... 25

4.2.1 审前调解的分流价值 ...... 25

4.2.2 审前调解分流细则与完善..... 25

4.3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抑或普通程序的分流制度 ...... 29

4.4 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的分流制度........ 32

4.4.1 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的分流价值 ..... 33

4.4.2 审前准备和审前会议制度的分流细则 ......... 33

4.5 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配套制度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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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路径分析

民事案件的性质、类型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人民法院不可能、也不应适用相同的程序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对于不同的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规定,法院立案后,对于民事案件实行程序分流的具体内容,即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有四种方向:一是按照督促程序审理;二是采取调解方式;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抑或普通程序;四是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前准备和召开庭前会议。按照 133 条法条释义,民事诉讼审前案件分流的基本流程如下: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或者确认其合法民事权益。法院立案庭立案后,按照案件的繁简程度决定对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如果是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可以按照督促程序分流案件;如果案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如果案件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案件具备调解的条件,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如果案件不能再庭前解决,则要通过转入到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则要通过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为开庭审理做准备或者进行庭前调解和解。我国没有规定审前分流的机构,在实践中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负责对案件立案然后按照以上流程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我国在之前的程序立法价值存在偏差,审前分流制度的功能没有充分得到重视,为充分发挥审前制度对案件分流作用以及对正式审判的保障作用,有必要在现有功能的基础上,参照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程序规则构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规定,对我国审前程序案件分流制度的分流路径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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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当前,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迅猛发展的趋势之下,呼唤着民主、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时也需要相匹配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当下,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正常运作,不仅需要诉讼法学理论上对民事审前分流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还需要司法实践中密切配合与完善,这是一个庞杂的确立系统,但由于现行司法的规定处于起步阶段以及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审前程序分流的内容,。但是也正是这一特点的存在,在一定时期的发展还有局限。审前程序分流的功能和价值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当前立法中的重视和司法理论实践中的不断完善,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也会发挥它的应有之义的。故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并且参考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制度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和一些完善的建议,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希望可以尽己绵薄之力。虽文已成型,但是鉴于笔者知识结构、写作水平有限,所成之文就研究深度和广度方面定有许多欠佳之处,在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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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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