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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环境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
专栏:毕业论文
发布日期:2019-09-04
阅读量:767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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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相关市场界定有误。二、我国网络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问题分析(一)网络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之分析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结合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的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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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在本文的末尾提出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教训,在反垄断民事责任承担中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对以上的探索分析,得出最后论断,在网络环境下,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要明确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界定,明确市场优势地位及滥用行为的标准,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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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网络环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典型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一)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创立于 2005 年 9 月,主要经营范围是互联网服务,在中国互联网软件与服务方面享有领先地位。2006年,360 安全卫士在互联网协会发起的网络百日大扫除的活动下应运而生,是一款集查杀木马、清理插件、修复漏洞、电脑体检、保护隐私等多功能于一身的网络安全软件。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成立于 1998年 11 月,在目前中国互联网增值业务中占据领先地位,腾讯公司服务更加多元化,其下有社交通讯服务、社交网络平台、腾讯游戏旗下 QQ 游戏平台等等。

腾讯公司在 2010 年 9 月 21 日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 QQ 软件管理和 QQ 医生将自动升级为 QQ 电脑管家。2010 年 10 月 29 日,奇虎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所拥有的市场地位,发布了一款扣扣保镖软件,对 QQ 电脑管家窗口的弹出进行阻止。11 月 3 日,腾讯公司发布文件向用户宣布其 QQ 软件不再允许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运行,强制要求网络用户择其一使用。11 月 4 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同时宣布 QQ 与 360 已实现了完全兼容。原告奇虎公司认为被告腾讯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同属于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并且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公司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 360 软件,拒绝向装有 360 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阻碍了正常的竞争行为,为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同时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垄断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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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一)网络环境下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出第一个共同的争议焦点:网络环境下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案例一中,原告奇虎公司以被告过度使用其拥有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优势地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相关市场界定有误。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包括多种,本案存在分歧的相关市场,范围应大于原告所认为的相关市场。法院提出,本案中经营者应该同属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其中有个人电脑客户端、移动通讯段即时通讯业务,也有综合性及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案例二中,原告米时公司认为本案相关市场是综合性、辅助性手机安全软件及服务市场,被告奇虎公司在相关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并实施滥用其地位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遂提起诉讼。被告奇虎公司认为原告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认为,手机安全软件市场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其范围包括综合性安全软件市场和为专门的安全项目和具体的安全漏洞专项研发的安全软件市场。案例三中,原告人人公司认为被告不正当利用其在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优势地位,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而被告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不受相关市场法律条文的约束。法院则认为,免费的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公益的,百度公司虽然提供了免费搜索服务,但是其仍然存在向商业主体提供收费服务的业务,故本案以中国搜索引擎服务为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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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网络环境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规则

研究网络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制度,要求我们先要对普通市场滥用行为法律规制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概念是我们研究法律问题的基础,是我们研究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的思考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第 12 条第 2 款,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相关市场的含义作出了解释,该条文表明,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实践中,还存在第三种相关市场,即相关时间市场。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所属的市场范围,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可能是一个国家的某些地区,也或许是整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地区甚至是全世界范围内。时间因素也是影响因素,时间的变化有时也伴随着市场的变化,从而对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地位也会造成影响。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中,通常都涉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是我们分析经营者是否实施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关键步骤,是我们研究市场竞争的第一步。

所谓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包括价格上升和质量下降两种测试法,传统经济市场常用的是价格上升的方法,又被称为 SSNIP 测试法,是指假设在市场上存在一个经营者,由该经营者单独在市场上提供某类商品或服务,当该经营者在小范围内对某项产品或某种服务的价格提高,如果价格上涨后,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其他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这时假定的垄断者就没有因为涨价而获取到利润,就说明消费者最可能选择的经营者与假定垄断者处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而划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标准就是供应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假定垄断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并通过提高价格而使其利润最大化的临界点。这种方法其实是对需求与供给分析法能够得出准确结果的弥补手段。而在采用需求与替代分析方法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价格发生变化时,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产品销售情况的变动,效能相近或类似的可替代产品等,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当有其他产品与该产品在功能与作用上相接近或某种情况下可以替代该产品的,我们就可以认为二者存在于相关商品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也规定了相关商品市场。这些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有很强的竞争性,在反垄断执法中属于有竞争关系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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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网络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问题分析

(一)网络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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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结合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的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这种能力表现为它能够对商品的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实施控制,从而可以不受竞争的束缚。人们又常将这种力量称为“市场力量”,是指企业的市场行为所引起的影响企业市场地位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的组合。

我国《反垄断法》表述为市场支配地位,并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最初来自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欧盟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制直接来自于德国法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 17 条第 2款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支配地位。”

(二)网络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伴随着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市场支配地位也呈现出千式百样的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 19 条,以列举法的方式,简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通过对传统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表现形式进行分析,总结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的独特性:第一,独霸经营者。即在相关市场上,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经营者,因其独自拥有整个市场的优势,自主定价,单独决定所属行业标准,没有竞争者,所得收入归自己一家所有,完全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网络行业,因其本身具有较快的更新换代速度,故在网络环境下的相关市场,较少出现上述存在独霸经营者的情况。第二,其他经营者能力薄弱。市场上会出现可以与大企业相竞争的竞争者,但这种竞争者往往竞争力微乎其微,丝毫不会对大经营者造成影响,这种情况下的大经营者就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网络环境下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例如在案例一中,腾讯 QQ 拥有较大数额的用户,在即时通讯软件领域,即使存在竞争者,也不会对腾讯 QQ 的地位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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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研究结论与启示............................20


一、案件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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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产品及服务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纷繁复杂及快速变化的特点,将给我们反垄断研究带来机遇和挑战。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为我国的反垄断规制事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反垄断法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及局限性,尤其是在网络行业风潮迭起的情况下,因此需要我们面对网络环境下市场经济及竞争所具有的独特性,有目标性及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及措施,使我国的反垄断规制问题适应网络环境下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新形势、新要求,从而促进市场、促进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对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网络环境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研究,同时对《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情况下,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还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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