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以来,环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大众所关心的社会话题,深入探究环境法和传统的法学相关理论的关系,加强构建管理和监控的结构,在这个前提下努力融合自身的特点。可以提升部门之间的效率,实现组织的多元化发展。本文从相关理论中民事诉讼的一些影响进行解析,分析两者之间的影响。
关键词:环境法 法学 传统法学理论
引 言
社会的发展,知识的进步是在人类自身不断进取时候发生的。很多时候社会的发展都会引导知识的相关领域的革新和创造,尤其是在社会领域表现的十分突出。例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的垄断催生了《反垄断法》的“诞生”。在現今社会中,环境问题逐渐映入人们的眼帘,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增强,是的环境法学这门新型学科得到了发展。但是相对于刑法、环境学等有着历史的学科而言,环境法的一些理论以及实践看上去有很多新奇的特点,新型学科的特殊性展露无遗。似乎对法学的理论形成了冲击。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探索环境法的学科性质,对完善法学理论和对其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环境法中对法学理论中民事侵权的相关探究
(一)责任归属的影响
在民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划分,过错责任制是十分重要的一环。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无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环境问题。污染环境由此发生的赔偿的案例一直居高不下,在此很多的案例很多情况下不是污染者和企业的原意。随着而来的就是,过错责任制不能很好的控制该种情况的发生。但是,污染事实已经造成,相关公司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中对环境造成了很深的影响,必须对受害人赔偿相关的损失,可以符合民法中的基本要求。
(二)违法侵权的相关影响
民法对违法行为有很详细的解释,让企业对其本身全面的监督,只有这样可以保障法规的有效实行。环境法和民法最本质的不同,民法将违法行为看做责任的首要原则,然而在环境法中不把侵权作为民事责任条件,只会从大家的利益出发,关于给人带来的损伤和危害所造成的结果来进行判断。所以这样的行为即便是收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所带来的结果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举个例子:工厂的排污获得了国家的首肯,但是一旦对居民造成人身伤害,也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负责,赔偿相关的损伤。这个判定的依据就是污染的排放量,或者说是国家标准符合的排放量。假使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可以判定为有害行为。在这个前提下,环境法中必须将其最终的危害结果看成环境民事侵权。
二、环境法与民事诉讼的相互关系
(一)构成起诉的因素与保护环境
在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有很多民事条款是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同时也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对传统的法理学中的某些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在很多的过往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必须具备相互利害关系,同时也的具备相对应的诉讼对象,最终可以成立相关的诉讼标准。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深入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基本的要素是对大气等财产共同管理。所有人以及所在的团体不能对环境进行大包大揽。与此同时,也会造成很多的问题。不过环境所污染之后,不存在任何人对相关损害构建相关的诉讼,但是大众的参与会使得保护环境和诉讼的基本条条框框产生相对应的背离。因而,构建正式法律的构建中,很大程度上放松起诉的限制条件势必会引起社会的相关关注。
(二)环境举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在法学的新学科的相关理论构建中,举证的相关责任由相关的受害者要承担,对受害者请求数据分析和信息收集确认,不仅包括相关的违法性行为,涵盖了损害的事实。然而,环境保护法中,必须构建相关的举证流程,不过对于原告而言,收集证据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是由于自身能力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受害者对污染物中相关的化学物质的不了解所以造成取证极其困难。不过在新型环境法的实行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可以有效保障证据的健全。假使被告方想要证明自身,就必须要提出大量的反面证据,举证本身对受害者没有造成伤害,才可以免于追究。
(三)前后关系的原则与民事诉讼的相关影响
前后关系主最主要的就是:诉讼中,实际的建立过程中,受害者对侵权行为和对自身造成的伤害两者之间必须提出强有力的证据。不过,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有着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造成环境的侵权对受害者的身体和自身财产的影响必须要有环境这个载体,不能一下体现出来,在收集证据方面也比较麻烦。另一方面就在于环境所造成的污染问题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所以裁定过程会延伸出很多问题。最后,环境侵权是一个十分繁杂的过程,污染物的转化出有害的化学物质都是一个十分难以确认的过程。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新型环境保护法的建立,最终的目的就是需要企业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能够兼顾到环境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好自身的行为。社会能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部门能够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完成环境保护的战略目标。企业兼顾自身的同事能够很好的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模式,有助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春磊。 超越传统:环境法律义务理论的反思[J]. 江汉论坛, 2016(12):125-130.
[2] 吴宇。 德国环境团体诉讼的嬗变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现代法学, 2017, 39(2):15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