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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犹他州1995年颁布《数字签名法》
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 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电子签名的立法。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以“技术特定化”为基础,即规定采用某种电子技术的数字签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美国1997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Commerce)。《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世界上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纲要中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原则,系统阐述了一系列政策。目的是在电子商务的国际讨论与签订国际协议建立框架,美国政府积极地透过WTO、OECD、APEC等国际组织,实践纲要中提出的原则和政策。美国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目前已成为主导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宪章性文件。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基本内容包括五大基本原则和九大议题。
五大基本原则包括:①私营企业应居于主导地位;②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必要的跟制;③政府必须支持商务法制环境的建设;④政府应当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质;⑤电子商务应在国际化基础上被推进。九大议题包括:①海关与税务;②电子支付系统;③针对电子商务修订《统一商法典》④知识产权的保护;⑤隐私权保护;⑥网络安全;⑦电信基础设施与信息技术;⑧网络内容⑨技术标准。
3.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1998年5月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美国自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之后,在其国内已通过4个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I997,mFA)、《政府文书作业简化法案》( Goverment Paperwork Elimination Act)《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1998年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案》( Children' 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4个法案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法案中规定:在未来6年内,对在互联网上从事各种电子商务的企业和各种LAP(互联网接入提供商)、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ⅢP(互联网信息提供商),禁止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征税,并且取消现行的不合理税收
4.美国1999年8月颁布《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8月4日颁布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并建
议各州在立法中采纳。其目的在于为美国各州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规范体系,从操作规程上保障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2000年9月29日,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5.美国2000年颁布《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美国众议院法制委员会于1999年10月13日通过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
( Electronic Signature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E. SIGN Act),作为在全美实施统一的电子签名法案。克林顿政府于2000年6月30日正式签署通过该草案,使之成为正式法案。因为美国在颁布《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之前,各州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不同,所以在依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所规范的标准制定州级电子签名法案之前,要求各州必须遵守此法案的电子签名规则,不得另行制定法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认定只要符合标准的电子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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